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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信阳市中心城区城市地下空间
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信阳市中心城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7日
信阳市中心城区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的管理,促进地下空间合理开发利用,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集约节约利用城市土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中心城区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市地下空间,是指中心城区地面以下,能够开发使用的空间范围,包括结建、单建地下空间。
结建地下空间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利用道路用地、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等公共用地与相邻结建地下空间联合开发的地下空间部分,应按照结建地下空间一并规划,办理用地手续。
单建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利用道路用地、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等公共用地独立开发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地下空间。
国防、人防、防震减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涉及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重大事项,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自然资源规划、住建、人防、城管、消防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和土地管理。
住房建设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设施工、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督管理(人防工程除外),负责地下空间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负责地下空间建筑物的物业管理。
人防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涉及人民防空的相关管理工作。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验收合格并依法投入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权属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涉及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保护和管理要求的监督管理;负责社会公共停车场建成后的使用监管,对未经批准、挪作他用的停车设施,应限期进行整改,并恢复停车功能。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涉及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贯彻统筹规划、平战结合、综合开发、合理利用、安全环保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战备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坚持公共利益优先、保障公共安全的原则,鼓励地下多层开发,优先发展地下交通、综合管廊、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鼓励竖向分层、横向连通立体综合开发,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统筹开发、有序利用。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统地下空间规划,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按照城乡规划体系编制要求并结合人防工程专项规划,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报批。人防工程专项规划,由人防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地下空间规划应对规划期内城乡地下空间开发战略、规划目标、平面布局和分区管控、横向结合、竖向分层划分、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地下空间的范围,重点地区建设范围、地下地上空间一体化安排、开发步骤等做出安排部署,并提出环境保护、人防要求和安全保障等方面的要求。
第七条 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组织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有关地下空间相关控制要求,并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八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条件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明确地下空间主导功能、配套建设功能、规划范围、建设范围、建筑规模、竖向分层、分层容量等控制性要求,并对建设起止深度、出入口和通风口设置、连通方式、人防建设、国家安全控制区等提出要求。
第九条 没有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建设单位依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审查,报请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第十条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依法申请办理规划许可。
第三章 土地管理
第十一条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范围,按照分层供应方式由规划条件确定。
结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随同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办理用地手续;单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需单独办理用地手续。
新设立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其他用益物权。
第十二条 单建地下空间按照规划主导功能用途确定供应方式,并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应;其中涉及有配套同步建设、且不能单独规划和建设的经营性地下空间的,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协议方式出让给同一项目主体;
(二)非营利性社会公共停车场(库),可以无偿划拨方式供应;
(三)工业、仓储、物流用地、经营性用地、同一地下空间有两个及以上意向使用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供应;
(四)除依法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供应外,其他土地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应。
第十三条 结建地下空间办理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手续,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办理;
(二)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含配建商业的划拨类保障性住房用地,但兼容有偿使用用途的项目除外),其以结建方式配建的地下停车场(库),可以划拨方式办理;如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为无偿划拨的(含配建商业的无偿划拨类保障性住房用地),地下划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可以无偿划拨方式办理;
(三)非营利性社会公共停车场(库),可以无偿划拨方式办理;
(四)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以出让方式办理。
第十四条 已经取得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需补办结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办理土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协议方式出让给地表使用权人。
第十五条 单建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按规划功能用途对应地面所在区域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出让起始价,其中地下一层按30%计算,地下二层按15%计算,地下三层及以下免收土地出让金。
第十六条 结建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出让的,按照与地下同等条件的该项目地上建设用地市场楼面价的一定比例确定起始价,地下一层按20%计算,地下二层按10%计算,三层及以下免收土地出让金。仓储项目的结建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再区分设定分层比例,一律按前款地上建设用地市场楼面价的10%计算;工业项目的结建的地下空间,可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结建的地下建设用地起始价与地上部分一并计入出让总起始价。
第十七条 已取得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增加地下建筑容量的,可采取协议方式办理出让或补缴土地出让金手续,出让价参照第十六条执行。
第十八条 单建地下空间项目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出让年限,按照土地管理相关规定确定的用途类别分别确定。
结建地下空间项目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一致的,其土地使用权年限一致;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不一致的,其土地使用权年限起算年限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年限起算年限一致,并按照确定的用途分别确定土地使用权年限,但不超过其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的,按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设定。
第十九条 依法取得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和抵押。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转让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转让后,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可继续维持划拨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应当有偿使用。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权属证书,并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已完成投资总额25%以上的,可以进行转让。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地下空间的权属证书中注明“地下空间”和“功能用途”;属于人防工程的还应注明“人防工程”,并记载平时用途。“功能用途”按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约定用途登记,并可备注规划功能用途,有条件的可备注分层不同功能、容量及使用权类型。
商服、住宅开发建设项目除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的可销售地下停车位(库)外,其他地下空间建(构)筑物不得分割登记和分割转让(销售)。平战结合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不得分割登记和分割转让(销售)。
第四章 工程建设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的建设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地下空间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已审批的规划,服从统一的规划管理。在文物、环境、管廊、重要管线、城市绿地等保护范围内的地下工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报批。
第二十二条 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进行施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需要改变设计方案的,应当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重新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地下空间建设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护措施,不得破坏地下交通设施、综合管廊、文物和各类管线功能,不得妨碍地表的规划功能、对地表建筑物及附着物造成危害。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对用地范围内各类管线采取保护或者迁移等措施保证管线安全。施工过程中造成地下管线损坏的,应当及时告知地下管线产权单位。
第二十四条 地下空间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各方责任主体履行质量安全责任义务并接受政府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督。工程建设所涉及的勘察设计、消防设计、环境评估、文物勘察、工程监理、质量管理、竣工验收等环节,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城市地下空间建筑在安全防护范围内需满足相应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及规范要求进行建设。规划条件对地下空间建设项目有连通要求的,建设项目应当具备完善的工程设计方案和相邻建筑的连通方案。
第二十五条 城市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满足城市绿地设计规范、公园设计规范、海绵城市技术规范等相关要求。利用地面广场中的地下空间,覆土厚度应结合海绵城市目标、种植需求等因素综合考虑,同时应满足荷载及结构要求。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地下空间使用权人应当对地下空间建筑物和设施(含人防工程和人防设备、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建立健全使用安全责任制度,采取措施防范发生火灾、水灾及危害人身健康的各种隐患。
第二十七条 地下空间使用权人不得随意拆改、变动地下空间主体、承重结构,不得擅自改变地下建(构)筑物规定用途,不得损坏人防设备、设施及人防工程防护功能,以及不得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违反规定的由相应执法部门及时查处。
地下空间实施物业管理的,使用人与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就前款所述责任的承担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应承担前款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可以依法征收、征用地下空间,地下空间权利人应当积极配合。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条 平战结合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平时使用时应当符合人民防空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权人应当办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对人防工程的设备设施进行管理维护,保证人防工程的使用功能。战备需要时应当无条件服从统一调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其具体办法由人防部门制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中心城区外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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